我们当然不是要学这么严苛的法律,毕竟,对于对于发展中的事物还是需要一些耐心和信心,而大数据更是可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事物。但是平心而论,中国对数据安全的立法,的确需要跟上了。
而从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发明以来,情况就更糟糕了,开始不断有人高喊着“隐私已经终结”。你看,相机和摄像头的发明,便利了对人的偷拍和监控;电报和电话的发明则让我们更容易遭到窃听;计算机的发明,让个人隐私传播更加方便;而一定规模的身份证号、手机号码倒卖市场的形成也大多得益于此。从技术上来说,我们痛心疾首的徐玉玉案的根源,也在于此。
《报告显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》关于性侵害儿童,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。2013年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指出,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,嫖宿幼女罪等。但实践中,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