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指控,现年61岁的翟某于2012年至2016年间,明知王赣江利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、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一些公司谋取利益后,仍经王赣江同意,采取“挂名”领取薪酬等方式,收受三家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6万余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翟某刑事责任。
法院查明:在2003年至2013年,他在担任贺州市委书记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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